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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制定國歌法?

國歌法草案的初步審查

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6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國歌法草案。國歌法草案配有“牙齒”,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草案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歌的演唱、播放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1949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在國歌正式制定前,決定采用《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1978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歌的決定,修改了國歌歌詞,但各方面壹直有不同意見。

1982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恢復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國歌為《義勇軍進行曲》。中國現在使用的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

立法目的

1.使用不規範:多年來,廣大中國人民熱愛祖國,尊重國歌,國歌演奏和使用的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國歌演唱不規範、參與者行為不當、國歌標準曲譜未公布等問題,影響了演唱和演奏的效果。

2.註意力不集中:通過研究發現,人們並沒有意識到國歌和國旗壹樣,是中國的重要標誌和象征。更重要的是,當時的憲法中並沒有提到國歌和專列條款。《義勇軍進行曲》被定為國歌後,沒有國歌法。國旗的使用因為國旗法而被納入法治的軌道。所以,制定國歌法刻不容緩!有了它,將有助於維護國歌的尊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

3.充分必要性:制定專門的國歌法,通過國家立法規範國歌的場合、禮儀和宣傳教育,對於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立法不是目的,而是保護手段。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真正做到心中有國,行動有愛國,而事實就是國歌是國家尊嚴的體現。即使不立法,我們也有充分的理由保護和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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