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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投資資金轉化為貸款的法律依據

借貸和投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投資人協商壹致的,可以將投資款轉為貸款。司法實踐中,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稱為民間借貸,這不僅是壹種經濟現象,也是壹種法律現象。對於民間借貸,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第壹,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第二,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的合同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第三,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即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第四,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所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第五,民間借貸可以由借貸雙方約定,有償或無償。如果約定支付,必須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貸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歸還本金時支付利息。

1.近日,會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初始投資變成民間借貸的案件。

原告李與被告劉合夥經營二手車業務,原告出資665438+20萬元。被告人劉連續幾年不分配公司利潤。2011年末,應原告李的要求,雙方對往來賬目進行了核算。被告劉承諾將原告公司的利潤分配給110000元,並支付原告為公司周轉所借高利貸的部分利息,和解* * * 80萬元。同年165438+10月27日,被告劉以借條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五個月內還清。被告趙(劉之妻)以* * *身份與債務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被告劉某償還現金7900元後,壹輛面包車折價5000元,趙某以首付款63000元將預購的樓房轉讓給原告。之後,兩被告遲遲不還余款,拒不償還。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80萬元。

2.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註冊的註冊資本還有未繳部分,否則按增資處理。但如果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單純為了逃避繳納註冊資本而將貸款轉化為實收資本,將存在法律風險。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公司的債權可以轉為股權,實質上是對公司的債權,公司不必償還,債權轉為公司的註冊資本,從而形成對公司的債權。這和股東將貸款轉為實收資本沒有本質區別,所以股東將貸款轉為實收資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3.為防範股東被認定為未出資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風險,建議股東在將貸款轉為實收資本時辦理以下手續:1。股東向公司借款形成的債權真實,有法律證據證明;2.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借款轉為實收資本;3.公司的賬簿也要做相應的調整;4.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應就出資時間進行修改;5.進行年度審計,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公司股東註冊資本已經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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