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規定: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項目:
(壹)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註冊資本。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規劃和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個人在城市設立診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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