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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診所需要什麽條件和手續?

開辦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規定: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項目:

(壹)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註冊資本。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規劃和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個人在城市設立診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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