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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漁船檢驗工作

漁船檢驗是漁船安全生產監管的第壹關。要不斷深化新形勢下漁船檢驗理論研究,全面提高漁船技術安全監督檢驗精細化水平;要規範業務流程,優化為民服務質量和效率,積極兌現服務農村、當天發證的查驗服務承諾,變先申報、二查驗、再簽證的“三步走”程序為“壹步到位”;要實行更加嚴格的檢驗程序,做好老舊漁船、特種漁船和海上救生設備的檢驗工作,堅決杜絕不適航漁船,努力從技術層面打牢漁業安全生產基礎。

1.以強化法律保障為突破口,全面加強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建設。要努力在《漁業法》修訂中增加漁船檢驗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為漁船檢驗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要適時啟動漁船檢驗法規的修訂工作,完善配套部門的法規,以適應現代漁船檢驗監督管理的需要。以體現實用性、可操作性、全覆蓋為原則,抓緊修訂漁船檢驗技術法規。

2.以加強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全面加強檢查監督能力建設。要抓緊漁船檢驗監管信息化的頂層設計,按照優先的原則,積極推進“智慧船檢”計劃的實施。各地要在“智慧船檢”統壹規劃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船檢信息化建設。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加技術,推進漁船身份證管理系統實施和集中查驗點試點建設,實現關鍵查驗環節可控可追溯,提高漁船查驗效率和質量。根據遠洋漁業發展,擴大遠洋漁船海上檢查點建設,提高遠洋漁船檢查保障能力。要按照農資打假專項行動統壹部署,繼續開展漁船用產品專項質量控制和監督抽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3.以創新船舶檢驗人員管理體制為突破口,全面加強檢驗組織體系建設。要探索和推進註冊測量師制度的實施。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研究適合漁船檢驗發展的註冊驗船師制度實施方案,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建立“檢管分離”工作機制的試點探索。以檢驗能力核定檢驗機構業務,繼續開展漁船檢驗機構結對幫扶,促進全國漁船檢驗工作協調發展。要加快制定適應新形勢的驗船師培訓計劃,創新培訓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擴大驗船師隊伍。

4.以漁船建造質量監管為突破口,全面加強漁船檢驗監督管理的技術支撐建設。要創新思路,做好漁船建造過程中和建造後的監管工作,積極探索建立設計修理單位質量申報制度,實行建造前檢查制度。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提高漁船建造質量。要逐步建立更多的圖紙審查、安全評價、法規研究、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機構,開展技術研究,為檢驗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和決策支持。要積極支持相關漁船和裝備技術聯盟工作,大力提高漁船標準化水平。

5.以加強服務漁政中心工作為突破口,全面強化漁船安全支撐作用。要繼續深入開展漁船安全隱患排查,積極配合整治“船證不符”和實施內河漁船“三證合壹”。充分發揮漁船技術標準委員會的作用,推動漁船建造和檢驗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設備的開發應用,加快漁船裝備更新換代。認真落實漁船柴油機頻譜管理制度,加大對非法漁船建造的監管執法力度,確保漁船“雙控”制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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