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最根本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第39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0?1誠實?0?1,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通知和約定應當履行。0?1協助、保密等義務。”第六十條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遵循?0?1誠實?0?1,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通知和約定應當履行。0?1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0?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什麽?0?1. "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守規則?0?1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計息、為儲戶保密的獨創原則?0?1.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企業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則》等壹系列規章制度,規範個人信息的采集、存儲和使用,規定了授權查詢、限制使用、安全保密、查詢記錄和違規處罰等措施,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