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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質量合格與否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2006年,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汽車貿易公司以壹次性付款的方式購買了被告某汽車公司生產的汽車壹輛。次日中午,該車與壹群人相撞,造成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發後,原告提供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原因之壹是行駛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還提供了車輛技術鑒定表和機動車安全檢驗報告,證明所購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合格。在此基礎上,原告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汽車貿易公司、某汽車廠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汽車廠有限公司生產的汽車雙排機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存在缺陷,造成原告交通事故和經濟損失,被告汽車廠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是公司生產的車輛是合格產品,原告認為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沒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明力。分析本案中兩種不同的法律結果,歸根結底是壹個舉證責任的問題。筆者贊同第壹種意見,因為目前國內檢測汽車的鑒定機構很少,而且都集中在武漢、上海等知名汽車廠商集中的生產基地周邊。再加上高昂的鑒定成本,如果消費者想要維權,要付出的金錢成本是巨大的。與消費者相比,汽車廠商在技術和資金方面都很強大。從本案證據來看,作為原告,該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由交警委托的檢測站進行了質量檢測,交通事故發生在購買日的第二天。因此,筆者認為,作為消費者,已經承擔了相關問題的舉證責任。但是,被告汽車廠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推翻原告,僅僅因為原告沒有提供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就認為汽車沒有質量問題,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民法的基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汽車質量是否合格的舉證責任應由汽車公司承擔。汽車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汽車質量合格的,應當承擔舉證的不利後果。相反,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生產的汽車存在質量問題,應當采信。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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