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承擔審判法庭的記錄工作,同時也處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務,包括開庭準備、保存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信件、協助法官調查案件的有關問題、宣傳政策法律等。英、美、法、日等國的法院也有書記員,稱為書記員,負責匯編案件、記錄、文書、統計等工作。在壹些國家,書記員的權限更大,如英國治安法庭的書記員有權在審判法庭上就法律問題提示治安法官,但不得幹預審判和參與評議。蘇聯各級法院也設置書記員,有的法院還設置書記員和法庭書記員。
執行官(負責執行所有涉及財產問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裁決)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既負責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也負責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執行。他們根據法官寫的執行書、當事人寫的申請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開展工作,有權了解案情,責令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逾期履行的,被執行人有權強制執行。很多國家的法院都有執行人,叫法警,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執行判決。法國法警受當事人委托,根據自己的職權履行職責,不是法院系統。聯邦德國規定,執行不動產必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動產的執行可以分別處理。
法醫
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鑒定、判斷並作出法醫鑒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1979)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有法醫。”世界各國都有法醫,但不是都在法院編制內。
法警
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有若幹司法警察,主要職責是看守法庭、拘留犯人、進行搜查、傳喚和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