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事情。,使他們害怕。傷害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傷害。行為人客觀上告知他人危害的內容即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實現危害的故意。行為人告知的危害必須是行為人控制的,客觀上壹般認為足以造成危害。恐嚇必須以直接或明確的間接方式進行,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間接確定性,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了特定的人,明確告知了被害人。所謂不確定間接性,是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威脅事實,而不明確告訴任何人告訴被害人威脅事實;
4.行為人的威脅行為,壹旦完成,能使被害人感到害怕,在行為人的威脅沒有成為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構成本罪。
報告威脅的程序如下:
1,誰在威脅我,尤其是匿名威脅,妳得自己去找。平日裏是否不小心得罪了什麽人,根據說話的語氣、筆跡、威脅內容以及其他壹切可以捕捉到的證據,很有可能做出準確的猜測;
2.為什麽對方要恐嚇我,找出是誰在恐嚇我,這個問題就有思路了;
3.對方是否真的會實施恐嚇行為,不僅要看恐嚇方平時的行為和性格,還要看是否真的對他有深仇大恨,還要看對方恐嚇的具體情況,比如有沒有喝過酒,有沒有受到別人的鼓勵,或者對方(或者他的家庭)有沒有遭遇壹些重大變故。
綜上,刑法沒有規定恐嚇罪。如果恐嚇他人,則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需要證據,對於恐嚇他人罪,需要有恐嚇他人的證據、情節惡劣的證據、當事人責任能力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