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發揚尊重生命、挽救生命、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規範,提高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生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醫師管理工作。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專業工作實踐滿壹年;
(二)具有高等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專學歷,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第十壹條。學習中醫三年,或者經過多年行醫取得專門知識的人員,經考核合格,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委托的中醫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醫學技能專長的,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和相應的資格證書。
本條規定的相關考核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發布。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註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在本機構內集體為申請人辦理掛號手續。
除依照本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外,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註冊,將註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臺,並頒發醫師執業證書。
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