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實施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相關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監督管理全市刑事執行、罪犯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管理貴陽監獄和市勞動教養管理所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勞教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工作。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管理公證機構。
(六)監督管理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導和優化律師援助的經濟發展環境;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負責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的申報工作;協助省司法廳管理仲裁登記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司法助理和“12348”專用電話法律服務的建設。
(九)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刑滿釋放人員和勞動教養期滿人員的安置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幹警培訓和法制教育工作。
(十壹)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二)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考核獎勵和警務工作;協助縣市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擔郴州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郴州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