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為參保職工公示工傷保險費繳納情況,發生工傷及時救助。
3.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4.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相應費用由公司承擔。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意外受傷;
2、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因工傷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藥費。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食物津貼。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待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
4.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按月繳納。
5.壹次性傷殘津貼。壹至十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27個月;我25個月的工資;我23個月的工資;我的工資21個月;
我的工資18個月;我的工資16個月;我的工資13個月;我的工資11個月;9個月工資;七個月的工資。
6.傷殘津貼。壹至六級傷殘等級為:本人工資的90%、本人工資的85%、本人工資的80%、本人工資的75%、本人工資的70%、本人工資的60%。
7.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9.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36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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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