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產品,應當實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銷售憑證制度。銷售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次品、加工品、次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產品有下列質量問題之壹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1)有脫膠(有側縫線者除外)、裂漿、裂面、紮口、裂底、斷跟、泛鹽、脫皮、崩芯、釘頭凸出、網面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如旅遊鞋);(二)有消費者協會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五條鞋類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並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被更換的鞋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應當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印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鞋在“三包”期內保證修理,鞋的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修理;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不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修理的日期、修理占用的時間和修理的部位。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修理商品的,每延期壹天,按照商品發票金額2%的標準賠償消費者(賠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金額),否則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鞋類產品保修期內,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並按照扣除的時間延長“三包”有效期。
第七,壹定要保證維修商品的質量。如果要改變原工藝進行維修,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要送有關質檢部門檢驗或者鑒定的,檢驗或者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屬於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的,經營者可以收費修理。1,銷售時標註“次品”或“不合格品”;2.有關銷售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被塗改;3、法律法規免除的“三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