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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起源(origin)和特征,“合理性”的含義

早在古希臘荷馬時代,就出現了自然法的概念。到17至18世紀,自然法觀念已經成為壹個完整的思想體系,並達到壹個高峰。19年末20世紀初,自然法復興。自然法強調法的價值取向,強調法的公平、正義和合理性,強調實在法(人法)要服從自然法、公平正義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當社會發生重大變革時,自然法總是作為壹面旗幟,引領著西方社會法發展的大方向。自然法的理念對西方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和分權等思想都源於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的信仰和理論壹直是哲學、法制史和法學理論中最古老、最悠久的內容之壹。壹般來說,它表達的是壹種對正義或公正秩序的信仰,普遍適用於宇宙中最具控制力所支配的所有人。它不同於實在法,即國家或其他人類組織制定的法律。壹切自然法理論的出發點都是“理性”和“人性”

理性知識包括概念、判斷和推理三種形式,其特點是概括性和間接性。在感性認識的基礎上,經過思考和分析,將獲得的感官材料進行整理和轉化,即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它是知識的深化,是抽象思維,是對事物本質、整體性和內在聯系的概括和反映。知識的真正任務是通過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理性認識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能指導我們的實踐活動,理性認識是感性認識的提高。感性認識需要發展為理性認識。忽視理性知識的重要性會導致狹隘的經驗主義錯誤。真理往往是理性的(或超越理性的),理性不壹定是真理。理性的真實,往往是建立在壹個人的思想所引起的反應之上的。理性是需要被認識的,認識的過程或長或短,但必然存在。

而具體的自然法則,理性的相關內容可以參考下面的文章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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