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報告(三)建設執法管理體系。公安機關借鑒現代管理理念和做法,探索建立科學、系統、高效、規範的執法管理體系。壹是加強源頭管理。全面落實重大案件法律部審核制度。在壹線執法單位派駐或配備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作為執法案件的“質檢員”,建立第壹道防線,確保規範執法。目前,全國95%的縣級公安機關執法服務機構和98%的派出所配備了法制員。二是加強質量管理。嚴格開展執法質量評價,堅持日常評價、階段評價和年度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模式,加強執法關鍵環節和執法安全評價,註重輿論導向和社會評價。建立案件評估制度,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錯誤。三是加強問題管理。針對執法場所安全隱患、涉及物業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對發現的執法問題,查找原因,嚴厲查處,警示全警。例如,2011至2065438年2月,全國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管理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建成標準化涉案財物存放場所2.6萬個。四是加強外部監管。公安部頒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依據、過程、進度、結果等信息。各地公安機關通過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公共媒體公開執法辦案信息,提供網上服務,讓群眾足不出戶就能辦理相關業務、查詢案件進展;組織開展“警營開放日”、“開門評警”、看守所向社會開放等活動,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