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基本可以維持當前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仍不能滿足物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仍然存在壹些問題,主要是:
1.物流行業缺乏系統的、專門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實施的物流法律法規在內容和行業管理方面比較零散,如海陸空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等。它們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多頭分散的局面,呈現出壹種混亂的狀態,缺乏針對物流行業體系的專門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完善,秩序混亂,價格無序。
2.可直接操作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低,法律效力小。我國直接操作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頒布,不規範,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條例、辦法、規定、通知,很多與國際慣例相悖,在具體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大多只適合在法庭審判中參考,不利於調整物流主體之間的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3.物流法律法規滯後。我國目前實施的壹些物流法律法規仍然是從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中繼承下來的。它們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然它們對當時物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時間和空間的差異,也出現了適用範圍不正確、規定過時、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亟待補充、修改和廢止。物流法律制度在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物流立法涉及交通、鐵路、航空、商業、供銷等多個部門。由於各部門之間協調溝通不夠,法律法規存在“打架”現象,難以整合物流環節和職能之間的關系,不利於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