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本辦法適用於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本辦法適用於經銀監會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兩款規定的金融機構在境外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決定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壹)監督檢查部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行政處罰案件,組織行政處罰委員會聽證會和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制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