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事故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壹條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職工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