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 *有28個成員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為創始成員國,1951結盟。此後,丹麥、愛爾蘭、英國(包括直布羅陀)(1973)、希臘(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1986)、奧地利、芬蘭和瑞典(1995)相繼。
2004年5月1日,歐盟實現了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擴大。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馬耳他、拉脫維亞、立陶宛和愛沙尼亞十個國家同時加入歐盟。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加入歐盟。2065438+2003年7月1日,克羅地亞加入歐盟。
此外,歐盟已經啟動了與冰島的入盟談判。土耳其,馬其頓,黑山,阿爾巴尼亞會嗎?塞爾維亞被列為歐盟候選國;與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簽署了《穩定與結盟協定》。
擴展數據:
目的:
促進和平,追求公民的富裕生活,實現可持續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確保基本價值觀和加強國際合作。
從其內容來看,歐盟憲法條約是根據歐盟發展的新形勢對其基本條約的重組和匯編,對原有的壹些內容進行了改革。
憲法條約文本中約80%的內容是對現有條約條款的重復或重組,是對歐盟現有條約的繼承。只有20%左右的內容是創新性條款,其中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置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表現為:
1,賦予歐盟法人資格
《章程》第I-6條規定,聯盟應具有法人地位。歐盟外長和歐洲委員會代表歐盟與各國和國際組織建立了各種有益的合作。在外長們的領導下,歐盟代表團與成員國外交使團密切合作,代表歐盟開展工作。歐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國和國際組織締結協議,並在國內或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2.改革決策投票機制。
憲法廢除了過去20個領域的壹票否決制,取而代之的是大多數領域的有效多數表決制,從而保證了歐盟的決策進程不會因為未來個別國家的不同意見而停滯不前。
根據條約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所謂多數是指半數以上的參與國支持某項決定,並能代表歐盟總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憲法不要求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根據歐洲理事會的提議作出決定,或者歐盟理事會或部長理事會不根據歐盟外交部長的動議作出決定。
所需多數被定義為參與國的三分之二,並能代表歐盟人口的五分之三以上。但在外交和安全、稅收、社會保障等領域,成員國仍保留否決權和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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