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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的法律手續

去法院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感情破裂證據等材料;

2、調解,離婚案件法院先調解,調解無效,再開庭審理;

3、審理判決、調解無效,法院作出判決涉及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程序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兩個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離婚後是否生活等情況後,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的,應當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壹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會被辭退。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同意離婚。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協議離婚是行政方式,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壹方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文件和證件: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協議的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並註銷其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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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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