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每15天至少清洗、潤滑、調整和檢查壹次。
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壹)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驗,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
(八)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洗、潤滑、調整和檢驗的;
(九)鍋爐水(介質)水質處理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特種機動車輛。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0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收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