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繼承制度不同。分封制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這是壹種君主將田義作為薪水送給宗室的制度。被封的對象有三類:壹是與紂王同姓的親屬,即皇室;第二,英雄們;第三,古代聖王的後代,也就是上壹代貴族的後代。不管是誰封的,壹旦封了,就代代相傳,也就是實行世襲制。另壹方面,縣制則相反。郡縣長官、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能世襲,即實行任免制。第二,責任範圍不同。在分封制下,被封的諸侯不僅在封地享有行政權,還擁有管理土地和人口的權利。但是,被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履行壹定的義務。比如我們要定期聘請周王,向他貢獻各種財物,接受他的命令出兵保衛王室或平定叛軍,對他的婚喪嫁娶和狩獵之旅盡職盡責。縣制不同。縣令、縣令只是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力,逐漸失去對土地和人口的主權。縣令、縣令只負責管理百姓、收稅、征兵、徭役。第三,“治地”定位不同。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封邑周圍,其中心是封邑,即君主或封邑的直接統治中心。比如君主直接統治的地區僅限於“方”的“王畿”之地,都城以外的土地劃分為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和四邊之地的安全。諸侯的直接統治往往在采邑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偏遠地區分封給清博士為采邑。青博士繼續以同樣的原則分發給文人。這樣,王集、“都”城和蔡壹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周圍的土地就是被封人的封地,形成了“群星拱月”的不同層級的統治網絡,體現了“上古之王擇天下而立國,擇國而立宮,擇宮而立廟”的傳統觀念。縣制有很多不同。剛建的時候,縣城大多在偏遠的戰略地帶。如秦南平百躍後,設南海縣、桂林縣、項峻縣;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九原郡。該縣靠近統治中心,壹個相對富裕的馮靜恩地區。後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政治軍事的需要,縣與縣的地域分布逐漸趨於壹致,最後發展成為縣與縣的隸屬關系。第四,歷史的作用不同。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是王者之地嗎?”難道不是“王臣”壹統天下,各諸侯國有義務保衛王姬,保護君主絕對安全的政治局面,符合西周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大的特點,具有壹定的進步意義。但由於各諸侯國在采邑中的絕對主權,成為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壹定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威脅到君主的安全,造成各民族爭霸、相互兼並的政治局面,君主權力衰落,權力邊緣化,最終導致徹底分裂。春秋時期霸權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郡縣制的出現和實施,消除了分封制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行政系統,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制延續了兩千年,卻是可以改變的。從古代到現代都是安全的,時代的潮流不是理性的而是自然的。”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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