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學的現狀是,法學研究沒有形成壹套清晰明確的操作理論和法律職業操作的依據,法學研究本身由於對立法和司法環節的影響,在實踐中也常常背叛理論。至於法學純理論研究者,很少有人靜下心來研究中國法學的實踐需求。沒有人能在理論上借助西方和古代完成壹個完整的理論體系,無論怎樣,還是脫離實踐。中國的實踐需要更多的詮釋學。這種情況的出現與我國法學教育的定位有關。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通常采用通識教育來灌輸壹般的法學理論,而學生卻無力灌輸法律專業技能、知識和技能。應該說,中國的法學教育應該分為兩種: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與培訓。對於擅長理論研究的,可以采用培養目標和培養手段,而對於其他法律職業教育工作者,則應以法律實務的技能、技巧和禮儀為培養內容。如果沒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就無法在教學中傳授不同的知識,只能泛泛而談,沒有針對性,對學生來說收獲不大。現在就業壓力這麽大,找工作需要工作經驗。法學對學生沒有明顯的幫助,只是消耗他們的財力和青春,這是中國法學研究失敗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