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決定多久移交法院?
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或者拒不繳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強制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二,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時效為2年,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的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了數起同類非法行為;持續狀態是指不法行為在時間上的持續。
3.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綜上,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時,會出具行政處罰書。當事人逾期不復議也不履行處罰書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可以查封、凍結、拍賣被處罰人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