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公路上打人的,也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因壹方過錯造成的,承擔全部責任;雙方或者多方都有過錯的,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雙方都沒有錯,都沒有責任。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指事態是由事故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危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過失或其他意外因素。如果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故意的,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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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