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交警如何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處理人員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被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3.交通事故鑒定
離開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制作由當事人簽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賠償調解
當事人* * *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並交付。
綜上所述,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刮擦時,應秉持公正、公平、客觀的原則,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