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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與電瓶車碰撞事故的責任劃分及賠償

法律解析: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2、責任限額部分由機動車壹方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壹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機動車壹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機動車壹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承擔10。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快速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5%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的資質進行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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