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1,首先是交通意外險理賠。壹般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出具各種正式的單據和收據,但在雙方“私下和解”的情況下,很難有這些手續齊全的單據和收據。在沒有這些完整健全的理賠單據和收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壹般不會給予賠償。當事人的這種做法無疑加重了其賠償責任,也使保險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2.其次是“落戶”後的業績問題。現實中,達成“和解”協議後,加害人拒不按“和解”協議履行賠償責任的情形很多。也會有很多當事人做出很多承諾,以達成“私下”協議。然而,協議達成後,當受害方要求受害方履行協議義務時,受害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拒絕履行協議,有時可能憑空發生,給受害方帶來極大的麻煩,使其無法獲得賠償。如果受害方需要醫療,因缺乏醫療費用而延誤醫療會使受害者病情加重。
3.最後是“私人”的後續問題。在多次交通事故後,受害者當時並沒有任何不良反應,因此在“結算”時,醫療費用的預算往往低於現實中的預算。然而,人體是奇妙的。以前很好看,現在被醫院檢查出來了。這個時候就會涉及到很多後續的醫療費用。然而,為了將來的安心,施暴者往往在協議中聲明“他不會對將來出現的任何問題負責”,而受害者在簽署協議時也認為自己將來不會有太多問題,並默默地同意了。當後續醫療費用問題出現時,交通事故雙方往往會面紅耳赤,問題再次出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
(a)當事方自己賠償;
(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申請損害賠償。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