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4日,司法部發布《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限制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作為代理人在中國參加國際仲裁活動。這引起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和國際商事仲裁界的廣泛關註,並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及其代表能否作為代理人在中國參加國際仲裁活動提出了壹些質疑。司法部辦公廳已明確,司法部上述規定的本意是充分考慮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仲裁代理人自由等國際仲裁基本原則,以及仲裁不同於訴訟的特點。不禁止或拒絕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作為代理人在中國參加國際仲裁活動,也不禁止其代理涉及中國法律適用的仲裁案件,只是限制其作為代理人在仲裁活動中就中國法律的適用和涉及中國法律的事實發表意見或評論的行為。但是,將訴訟中對外國律師資格的限制擴大到國際仲裁,這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是不壹致的。國際仲裁的前提是有仲裁協議。壹些外國律師在代表客戶與中國當事人談判仲裁地點時,出於對其仲裁機構資格的考慮,在未來可能發生糾紛後,堅持去外國仲裁而不是中國。在涉外仲裁中,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外國律師可以就仲裁活動中適用中國法律發表意見。中國法院執行外國裁決的法律適用是壹個實質性問題,不受法院審查。這可能會把本來可以在中國進行的國際仲裁推到外國。要在中國發展國際商事仲裁,開創國際商事仲裁的新局面,這個問題需要進壹步解決。我國目前有185個仲裁機構,除少數仲裁委員會外,大部分已納入“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中國仲裁委員會的發展很不平衡。有的仲裁機構可以采用“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則不適合這種制度。對於國際仲裁來說,采用“收支兩條線”的財務制度來管理和處理仲裁費用,會引起外方對中國仲裁機構性質的質疑,以及中國仲裁機構在沒有行政幹預的情況下能否獨立公正的質疑,不利於吸引外方選擇在中國進行仲裁。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壹方或雙方指定外國仲裁員是正常的。由於受“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制度的影響,我們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不可能參照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標準向仲裁員支付仲裁報酬。壹些外國仲裁員說,報酬低使他們無法接受被任命為仲裁員。這也會導致高素質仲裁員的缺乏,影響仲裁質量,使我們在與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需要從政策層面解決“收支兩條線”是否適用於國際仲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