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應具備以下資質
1.具有法人資格並從事經營活動3年以上的中國或外國公司、企業;
(2)承包經營的合營企業屬於同行業,能提出具體方案,有效解決企業嚴重虧損和正常發展;
能夠為合營企業提供足夠的風險抵押或風險保證金擔保。
權利的特征
承包經營權是壹種與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和集體。在承包經營權關系中,發包方是集體組織,承包方是集體組織的成員。通常,農民通過他們所屬的集體組織簽訂合同。
2.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這些對象除了土地,還包括山脈、草原、荒地、海灘、水面等等。
3.承包經營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就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財產達成的協議,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承包經營權的範圍和內容由合同確定。合同成立後,雙方享有合同規定的特定權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對承包對象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是壹種設立在他人財產上的權利,因此其權能是不完全的,但屬於壹種限制性的財產權,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方沒有對經營財產的處分權。
合同成立後,發包方將約定的財產交付給承包方,承包方開始行使對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占有。承包人有權合理地充分利用承包的財產,他可以根據合同自行決定生產計劃和作物布局。有權自主分配勞動力,組織家庭成員間的勞務合作,實現財產經濟利益最大化。承包方享有利用承包財產所獲得的合法利益的收益權。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所取得的勞動成果,除上繳國家稅收和集體留用部分外,全部歸承包方所有和支配。
5“承包經營合同”也稱“契約”。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落實生產經營責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工商企業與公民、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之間的責權利關系。這份合同的適用範圍很廣。從廣義上講,它包括農業承包和工商企業承包。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其農戶(承包方)之間關於承包方經營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財產並交付壹定勞動收入的協議。
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公民和集體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的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這是合同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