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歲及以上的公民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公民年滿16周歲,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這個年齡節點的設定,是基於此時公民已經具備壹定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證件。
在申請過程中,公民需要提供有效的戶籍證明、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審核無誤後,將為其申領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16周歲以下公民辦理臨時身份證。
16周歲以下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因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主要是為了適應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的身份變化,如戶籍遷移、姓名變更等。
當這些公民年滿16周歲時,需要及時到公安機關更換為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三、身份證的保管和使用
無論是永久身份證還是臨時身份證,公民都應妥善保管,避免丟失或損壞。使用身份證時,要核對身份證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同時,公民也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將身份證用於非法用途。
總而言之:
身份證什麽年齡永久有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6周歲,可以自願申領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16以下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達到16後需要及時更換。公民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5條規定: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7條規定: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1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壹)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二)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無法辨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