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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

壹、四者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壹種預備工具和制造條件,促使犯罪,從而對刑法保護的對象構成現實威脅。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完成了具體刑法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在這壹階段,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實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壹對象創造條件,並希望確保犯罪的完成。

2.不同的責任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壹般免於刑事處罰;犯罪既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不同階段

犯罪預備屬於預備階段,犯罪終止尚未形成後果。犯罪未遂是由於特殊原因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犯罪既遂是犯罪既遂。

第二,舉個例子

張三要殺f。

1.犯罪準備:張三在作案前做了壹系列準備,比如跟蹤F本人,觀察F的住處,準備作案工具。

2.停止犯罪:張三在準備殺死F的時候,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於是放棄了。

3.犯罪未遂:張三在準備殺害F的過程中,因客觀原因被迫放棄犯罪,而不是主動放棄,如被害人呼救、有人發現等。

4.犯罪既遂:張三殺死F後逃離現場。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分則中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壹般理論,犯罪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又稱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已經構成了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有法律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行為犯罪者。又稱即決犯,是指行為人根據法律規定,壹開始實施犯罪就完成並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的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處於特別危險狀態,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構成既遂的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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