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立案監督有哪些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並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並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公安機關立案、立案、破案登記表以及立案、不立案、撤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和案卷,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第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立案通知書或者撤銷案件通知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壹並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對撤銷案件通知書無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及時將立案通知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第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立案通知書確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請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後七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送審稿和案卷材料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書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書正確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及時將撤銷案件決定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相關案件的處理流程也有很強的規定。相關辦案法院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監督。對辦案的相關時間、進度、證據等進行監督處理,保護我國合法公民的利益不受辦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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