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僅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是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法定義務。
2.服從管理的義務。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普遍具有較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豐富的安全生產經驗,員工服從管理,能夠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活動秩序,有效避免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後,員工有義務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後,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壹般來說,員工越早舉報,接到舉報的人越早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09.0438+0生效)。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