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常熟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新的規定,但還是延續了兩年前的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2020元。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8月2065438+1:1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2020元;二類地區1830元;三等區1620元。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壹類地區18.5元;二類區16.5元;三等區14.5元。企業支付給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儉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當按小時支付,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二、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壹)加班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職工按下限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三、請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公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第壹類包括:南京、無錫、江陰、宜興、常州、蘇州、張家港、常熟、昆山、太倉、南通、啟東、海門、揚州、鎮江、丹陽、揚中、句容市、泰州。第二類包括:徐州市(不含銅山區)、金壇區和溧陽市,南通的海安市、如東縣和如臯市,連雲港市(不含贛榆區)、淮安市(不含淮安區和淮陰區),鹽城市、東臺市、儀征市,揚州的高郵市和寶應縣,泰州的靖江市、興化市和泰興市。三類地區包括:徐州市銅山區、新沂市、豐縣、沛縣、邳州、睢寧、連雲港市贛榆、灌南縣、灌雲及東海、淮安、淮陰、洪澤、漣水、盱眙、金湖、鹽城市建湖縣、射陽、阜寧、濱海、響水、宿遷。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條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根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上一篇: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措施下一篇:員工的安全義務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