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民事契約理論出發,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生效,受法律保護,是因為雙方都有處分自己利益的自由。但是,如果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由於法律推定民事主體是理性的,這些條款就被強制無效——如果雙方都自覺遵守,自然不會幹涉,但如果發生糾紛,就要被迫假定條款“不能反映壹方的真實意誌”,從而使其無效。目前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標題中的“安全事故責任”就包含在其中。
那麽,如果合同中的責任歸屬不能適用,就要按照侵權法的規則來處理。根據侵權法的規定,針對不同的安全事故,有不同的處理規則。壹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實際經營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壹般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試圖以合同條款排除他們的責任是不合理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2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3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