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戰國到秦朝,封建制度逐漸確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法也取代了奴隸制法。但就刑罰而言,戰國秦仍沿用奴隸制的舊五刑,只是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種。結果新舊刑種混雜,使得刑罰體系顯得混亂。
體罰是對奴隸制的懲罰,廢除文學和山水中的體罰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文婧改革刑罰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誌。
漢初的立法及其法律內容最初是從秦律中繼承下來的,它們之間存在著連續的關系。只是在法律適用上,漢初的“無為而治,寬嚴相濟”的政策與秦時單純強調重刑、重法有很大的不同。然而,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漢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逐漸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首先,《漢法》確立了道德治刑輔刑的法律思想。儒家主張“德治”、“禮治”,法家主張“法治”、“重刑”,兩者各有千秋。漢武帝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以陰陽五行學說為基礎,借鑒秦重刑的殘酷法律,建立了道德教育與刑罰鎮壓相結合的法律制度。
其次,漢律強化了君主專制。繼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之後,漢朝以儒家思想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和“君權神授”理論為基礎,進壹步系統地規定了壹套強化和神化君主專制的法律內容。
第三,漢法維護倫理關系。漢代法律以儒家倫理道德為基礎,建立了壹套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等級秩序和社會關系。實際上是要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倫理秩序。
最後,漢律規定了儒家的刑罰原則。漢法摒棄了戰國秦法家“法治”、“刑無等級”的傳統,在儒家“仁政”、“德治”思想指導下,將封建等級特權原則正式法律化,確立了確保官僚貴族司法特權原則、尊老愛幼原則、親親相隱原則等儒家刑罰適用原則,從而改變了漢法。
上述法律思想對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乃至近現代法制仍有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