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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是,集體企業既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私營企業,而是屬於壹個獨立的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壹部分勞動者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共同勞動,實行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是指資產歸私人所有,從業人員在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混合所有制企業是指資產由不同所有制成分組成的企業。

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根據有關規定,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分配方式上實行* * *同工同酬,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這意味著集體企業自主支配自己的人財物的生產、供銷,任何行政機關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性質,不得幹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是,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集體企業的管理層和職工很難找到和認識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這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指導和監督的服務職能,積極提供有關改制的政策和法律規定,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改制方案供企業參考,督促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引導企業明晰產權、優化結構、改善管理、加快發展,積極做好改制企業的服務保障工作。

其次,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是集體企業改制的必要程序。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企業條例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和自主支配、按勞分配、持股分紅。

集體企業要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的需要,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提供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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