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首先,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公民,僅基於純粹的主觀意誌,而非基於事實,盲目信仰宗教活動發起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妳被騙了,妳本應該避免騙局,但妳被騙是因為妳自己的主觀過錯。國家不會追究這種行為的後果,也不會保護這種人的權利。
我們舉壹個很簡單的例子。壹個人說他腿有殘疾,向妳求助,但他並沒有走路不正常。妳也看到了,妳因為主觀過錯願意給錢幫他。最後妳覺得不對,問她要妳的錢,他不給。法律會保護妳嗎?不會的,如果妳被證明是智障,那麽法律會保護妳,正常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接下來是分析案情的時候了。起初,群眾對所謂和尚的真實身份並無懷疑。知道了卻不知道,是他們自己的錯。假和尚沒有欺騙。那麽關於建廟的事情,既然他收了錢,妳有沒有和他建立合同,簽訂委托他代為管理監督的合同?在沒有相關實際文件的情況下,是否有明確的說明來證明妳的實際委托代理關系?警察是對的。妳向群眾集資建廟,那麽如果妳的錢不見了,就要調查實際管理這部分錢的人,需要他說明錢的去向。誰是妳的老板,誰是妳的人建造寺廟的經理?如果妳和這個和尚沒有明確的委托代理關系,那麽就認為這是妳的群眾行為,而不是他的個人行為。他的行為發生在妳應該知道的時候,妳沒有足夠重視,沒有起到監督作用。妳可以認為妳放棄了這部分權力,國家沒有保護。
現在有些人想追求自己的錢。既然國家不保護,那妳就自己想辦法吧。法律不是萬能的。以那個例子中的騙子為例。他說他是殘疾人。妳被騙是因為妳被驢踢了腦,也就是妳當時傻。那妳想要回來。怎麽才能找回來?拿幾個人說理,他怕了就給妳。他不怕妳打他,但是對妳來說是違法的,知道嗎?
當然,如果假和尚給妳看了所謂的和尚身份證明,就構成詐騙了。如果和尚說寺廟是他自己建的,有群眾監督,那麽前者下落不明,實際上占為己有,就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