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制度是當前城市公安體制和公安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
(三)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制度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
(四)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制度是推進城市治安管理社會化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壹組織實施。
第三條人民警察巡邏執勤以步行為主,自行車和機動車相結合。
市公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巡邏警備區。
第四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維持警區內的公共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五)參與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六)參與災害和事故的處置,維護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導和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十壹)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為;
(十二)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和遇險的人,幫助有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
(十三)接受物品,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代收認領部門;
(十四)巡視警務區的治安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的紀律;
(十六)由人民警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