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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的法律定義

法律客觀性:

遺失物在法律上是什麽概念?遺失物是指沒有遺失物人的意誌而暫時失去占有的東西。遺失物只能是動產。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拾得人不壹定有行為能力。遺失物只能是動產,沒有不動產的損失。遺失物不是無主物,而是所有人都失去了占有,不屬於任何人的東西。至於所有人都失去對物的占有的情況,有各種不同。壹般是失主自己因為某種原因丟了;還有其他的情況,比如直接占有人喪失了財產,對於間接占有人,也就是所有人來說,就是喪失了財產。又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拋棄物,因為他缺乏意思表示的能力,不存在所有權的放棄。但是,出於安全或其他考慮,所有的人都把東西埋在土地裏或放在某個秘密的地方。這個時候,所有的人都沒有失去對物的占有,所以不是失去的東西。如果因為年老而忘記自己在哪裏,那就是埋藏的東西或者隱藏的東西。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完善,在第109~113條中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綜上所述,遺失物是指失主暫時遺忘或遺落在特定地點的物品,而這些物品是失主很容易找到但不能由找到它們的人直接占有的有價值的物品,所以找到它們的人應該及時將遺失物交給政府部門,以找到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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