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報的有效期不壹定在24小時內。壹般可以隨時報警,沒有特別規定必須是24小時或者48小時。但是,如果壹個人被報告失蹤,必須有法定理由。各地公安機關內部規定不壹,有的是24小時,有的是48小時、73小時。具體情況看地區規定。
壹般來說,以下情況可以報警:
1,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盜竊等。
2、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突發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的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吸毒、聚眾鬥毆等。;
3.火災和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處理的事件;
7、人民的各種幫助;
8.發生輕微責任事故時;
9.當出現突發危機而無力解決時;
10,想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時候。
11.遇到人身攻擊可以求助。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需要等到24小時作為立案時限,但是可以提前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