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規範的失效時間(即終止和生效)如下:
壹是隨著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相關內容與新法相沖突的舊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第二,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舊的法律法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第三,權力機關清理法律法規,宣布某項法律法規無效。
第四,法律法規本身規定,如果上位法有新的規定,隨著上位法新規定的出現,舊的法律法規將根據來自它的規定適用新法,從而失去效力。
第五,法律法規存在的時代背景或條件消失,或者其調整的對象不復存在,或者其使命已經完成,使得法律法規失去存在的意義,從而自動失效。(比如當年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壹些特殊法律規定)
第六,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從新中國成立到2006年底,中國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655件。這些行政法規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不斷發展,壹些行政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有的被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代,有的已經失效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為了維護法制統壹和政令暢通,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國務院法制辦經過10個月的努力,對現行的655件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2008年底,行政法規清理工作順利完成,49件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取代的行政法規決定廢止;43件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並實際失效的行政法規被宣布失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匯編和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壹些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