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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各車道的速度調節

高速公路同方向四車道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

壹般高速公路上會有三條車道和壹條應急車道。限速規定如下:

1,第壹車道,也就是最左邊的車道,壹般車速為100-120 km/h,是汽車的超車道。

2.第二車道,即中間車道,車速壹般為90-110 km/h,是轎車的車道,也是面包車的超車道。

3.第三車道,也就是最右邊的車輛,壹般車速60-100 km/h,是面包車的行車道。

4.第四車道,也就是應急車道,沒有限速,但非緊急情況下不能占用應急車道。

車主需要在指定車道行駛,不能在其他車道行駛,會妨礙其他車道的車輛。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為了防止交通事故,並不是每個路段都限速120公裏/小時。比如在隧道、彎路、斜坡、橋梁等壹些危險路段,限速標誌壹般是每小時80公裏,有的更低。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高速公路上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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