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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附加時限

法律沒有規定追加被告的時間。實踐中壹般是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後續提交依法另行起訴。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時,必須審查是否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但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不在此限。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追加股東為被告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

本法規定,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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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訴訟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也不放棄實體權利,仍應與原告追加為* * *關系,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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