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
2015年8月的壹天,(化名)在江夏區紙坊街道臨港村路口轉彎時,將電動車車主徐撞倒受傷。徐受了重傷。報了警,並叫了救護車將徐送往醫院救治。
在救治傷員的過程中,李馮給弟弟高力(化名)打電話講述了事故經過。聽了弟弟的描述,高力推測弟弟已經離開了事故現場,可能被發現肇事逃逸,保險不會賠錢。經過討論,兩人決定讓他們的兄弟高力去事故現場“頂包”作為司機。就這樣,警方認定沒有逃逸,保險會按規定賠償。
在案件的調查階段,高力壹直說他是司機。案件移交江夏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證據時,檢察官發現高力沒有在事發後第壹時間親自報警並將傷者送往醫院。相反,李馮報了警,並將傷者送往醫院。"我覺得這個案子有很多可疑之處。"
檢察官再次傳喚高力,他已被保釋候審。令我驚訝的是,這次來參加聽證會的是我的弟弟李馮。在檢察官做出推斷後,李馮當場承認他是肇事者,他的哥哥是頭號承包商。
前天,江夏法院對兩人作出判決。因李馮賠償了傷者的全部損失,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緩刑1.5年;高力被判犯有包庇罪,並被判處8個月的管制。
參考資料:
人民網-哥哥送車禍傷者看病?哥去現場“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