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什麽是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什麽是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國家權力機關申請聲明或者由國家權力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壹)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明顯違法情形的;

(二)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四)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的;

(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將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

(壹)行政主體通過本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取得的壹切,應當返還給行政相對人;

(2)應取消強加於另壹方的所有義務;

(3)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

(壹)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為不當。

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壹)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於行政主體的過錯造成的,撤銷的效力必須追溯到根據社會福利的需要作出行政行為之日,因此由此造成的壹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賠償。

(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於相對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同壹過錯造成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各過錯方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

(壹)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被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在此基礎上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繼續執行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或者因失去依據而自動廢止的;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實施原行政行為將損害公眾利益,也可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

(三)行政行為已經完成了原定的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自該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撤銷前已經通過相應行為給予對方的權益,不予收回或者給予;對方不能依據原行政行為已經履行的義務要求賠償,但也不能再履行義務。

  • 上一篇:刑事拘留穿什麽衣服
  • 下一篇:要不要寫學習大賽前20名,做好少年繪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