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1,案例
2015二月初,曹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5年2月23日晚,曹召集郭等5名同事在縣城另壹家賓館聚餐。席間,他們六人(三男三女)* * *喝了三瓶半牛欄山二鍋頭酒,曹喝得更多。飯後,郭等人將曹送回西平縣某賓館後離開。第二天中午,曹被發現死在宿舍裏。
屍檢發現曹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服有嘔吐物附著,未見明顯異常。後曹的近親屬周等3人以侵犯生命權為由,向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郭等5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員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等人在與曹某飲酒後,將曹某壹同送至宿舍,已盡到註意和照顧義務。後來曹在宿舍死亡,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飲酒致死。他的死與和他壹起吃飯喝酒的五個人沒有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申請。
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當晚聚餐飲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未發生其他情況,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郭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且飲酒後未盡到相應的註意和照顧義務,認為不會有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終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曹作為成年人,有重大過失,應負主要責任。決定曹某承擔80%,郭等五人承擔20%。故撤銷壹審判決,判決變更為“郭等五人賠償原告11.9萬元,郭等五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郭等5人不服,以“註意、照顧義務已盡,曹的死亡與* * *聚餐飲酒無因果關系”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從曹聚餐飲酒過量、在休息場所無人陪伴、嘔吐窒息的過程看,醉酒是其死亡的原根本原因;郭等人在吃飯時飲酒勸酒的作用難以區分,且在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認為不會有問題,未對曹某采取相應的安全監護措施,致使曹某醉酒後無人看管,導致死亡後果。故郭等人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飲酒人因飲酒未盡到註意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