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該條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限。
擴展數據: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駁回三類再審申請。
為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的權利,規範人民法院行政再審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行政再審案件立案程序規定》。本司法解釋***15條自2018 1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提起再審申請:
1.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重新申請的;
2.申請再審判決或裁定;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決定後,再提出申請。前兩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鑒於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訴訟材料收集清單,註明收到材料的日期,並加蓋專用回執印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退回材料,並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補正;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仍堅持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此外,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告知。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及時立案,並在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
因郵寄地址不詳等原因,未將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送達當事人,不影響案件審查。
司法解釋明確,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當事人應當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申請再審的期限相同,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