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3萬元:1,超出訴訟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和執業區域。2.以貶低他人、擡高自己、虛假承諾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3.當過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原審法院擔任過訴訟代理人。4.以律師的名義執業。5、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處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7、明知當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向其提供幫助。8.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9.在同壹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中代理雙方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10.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於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11.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專業活動中壓制、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12,未按要求接受年度考核,或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13,泄露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14.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決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請客送禮。15.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取額外報酬。16.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17,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幹擾或者妨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正常工作的。18,泄露實踐中已知的國家秘密。19,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20.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2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改正。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