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商法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當時希臘羅馬之間有著廣泛的貿易往來。
2.隨著貿易的發展,人們開始思考跨國貿易的法律問題,並制定了壹些基本的法律法規來規範貿易活動。
3.中世紀,隨著世界貿易的進壹步發展,歐洲商人開始在東方進行貿易。
4.為了保護商人的權益,英國、法國和荷蘭制定了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國際貿易,並建立了壹些國際貿易組織,如英國商會和法國商會。
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的區別;
1,法律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是國內人民;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關系中的國家本身。
2.法律的客體:國內法的客體主要是私人個體之間的關系;國際法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或政府之間的關系。
3.法律淵源: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習慣國際法;國內法的淵源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習慣法。
4.不同的概念,國際法:國際法是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
5.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是壹門從國際視角出發的法律與商業知識交叉的復合型學科,是專門研究國際商事交易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學科。
6.用途不同:國際法:國際法的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社會功能和規範功能。國際法的社會功能是通過體現國家間的協調意誌,為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交往中的需要服務,國際法的規範功能體現在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個方面。
7.國際商法: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涉及不同法律體系中營利性國際商事主體的商事交易。
綜上所述,國際法是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的,重大的歷史變化總是影響著國際法的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條
在對外貿易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或者根據對等、互惠原則,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